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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逾期交付 法院这样判!
作者:福清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04 08:28:33 打印 字号: | |

为图省心,业主将新房装修外包给装修公司,约定四个月可以入住,结果装修公司不守信用,工期一拖再拖,消费者的省心变糟心。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装修合同纠纷。

2020年6月20日,江某因新房装修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约定装修工期为120个工作日。2020年6月、8月、9月江某共计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18万元。

由于装修公司未在承诺时间内按时完工,江某于2021年7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2021年8月3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双方达成《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装修公司表示确保在2021年8月25日前装修完工并完成交付,如未如期完工,按日支付赔偿款。2022年3月5日双方对装修单元房屋进行了竣工验收。2023年9月13日,江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装修逾期违约赔偿款。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装修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江某依约支付了装修款,装修公司却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构成迟延履行。之后双方在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下达成协议,该协议涉及的工期及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约定内容应视为对上述施工合同相应条款的合意变更,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装修公司仍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竣工及交付,再次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向江某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装修公司向江某支付违约金15998.89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如约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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