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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占用农用地 三男子获刑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作者:福清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22 09:46:09 打印 字号: | |

耕地安全是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和基础,保粮食安全必须保耕地安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行为,侵害的是土地管理制度,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2015年起,被告人任壹(以下均为化名)、任尔(以下均为化名)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陆续在福清市某镇租赁的农田上建设简易房、精养池、道路、水塘等进行鳗鱼养殖。2016年底,任壹退出上述鳗鱼养殖场经营。2017年起,任壹又与林立(以下均为化名)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陆续在福清市某镇租赁的另一农田上建设简易房、精养池、道路、水塘等进行鳗鱼养殖。经鉴定,占用的基本农田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任壹、任尔、林立均自愿预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任壹、任尔、林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中任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8.4亩及耕地19.6亩,任尔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8.4亩,林立非法占用耕地19.6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任壹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任尔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林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任壹、任尔赔偿生态修复费人民币395234.85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任壹、林立赔偿生态修复费人民币272391.80元。

法官提醒:耕地对于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此提醒大家在追求经济效益、个人利益的同时,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切勿心存侥幸,触碰生态红线,逾越法律底线以免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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