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往往无法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而仅偿还部分借款,此时该部分还款是先用于支付已经产生的利息呢?还是用于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陈某与林某系朋友。林某于2020年9月8日向陈某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其向陈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2%,未约定借款期限。嗣后,林某除于2021年9月8日向陈某还款7200元外,余下款项林某至今仍未予以偿还。多次索债无果后,陈某遂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相关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于2020年9月8日确认其向陈某借款5万元,有案涉借条和陈某的相关陈述为证。由于案涉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故陈某可随时要求林某履行还款义务,现陈某请求林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符合有关规定,应予支持。至于林某于2021年9月8日已还陈某的7200元款项,应先用以抵充5万元按月利率1.2%自2020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产生的利息7200元。遂判决:林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21年9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借款本息,且借条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先还利息,再返还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