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具借条借款,出借人将借款汇入妻子账户,事后借款未得以清偿,妻子是否应与丈夫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陈某甲、陈某乙系夫妻。2020年,陈某甲以其女儿经营生意为由向何某借款40万元,该借款是何某当日通过银行转账至陈某乙账户。陈某甲以其个人名义向何某出具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中约定“利息1份”,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嗣后,陈某甲于2021年还款4万元,陈某乙于2021年还款8000元,于2023年3月27日还款48000元,但陈某甲、陈某乙至今仍未偿还余下款项。多次催讨无果的何某无奈之下,只好将陈某甲、陈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欠款。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于2020年向何某借款40万元,有案涉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和当事人的相关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于案涉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款期限,故何某可随时要求陈某甲履行还款义务,且何某自提起诉讼至本案庭审时止已给予陈某甲一个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何某现请求陈某甲偿还借款40万元,符合有关规定,应予支持。至于借款利息,何某主张案涉借条中所约定的“利息1份”,其意即月利率为1%,较为合理,且上述利率也基本符合本地民间借贷的相关交易习惯,为此,根据本案情况及有关规定,何某主张上述4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1%予以计算,亦应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因案涉借款发生在陈某甲、陈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40万元系直接转账到陈某乙的账户里,陈某乙还分别于2021年、2023年通过向何某还款8,000元、48,000元,可以看出陈某乙对丈夫陈某甲与何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应系明知并实际参与,何某作为债权人亦有理由相信陈某甲的举债行为系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陈某甲、陈某乙共同向何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且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形,出借人主张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