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法官,如果没有您的耐心调解,真不知道这工程款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手,现在两个班组工人们的工资可算有了着落!”,近日,两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当事人王某、杨某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 公正廉明”的锦旗送到福清法院法官手中,为承办法官的耐心、细心、尽心办案真诚致谢。
王某、杨某分别起诉称两人从A公司处承包某项目油漆分项工程、泥水分项工程,并主张A公司尚欠二人工程款数十万元。诉讼中,王某、杨某申请追加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某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共同支付工程款,同时追加B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的同时,迅速找出矛盾症结所在。因本案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如不启动鉴定查明工程造价,双方矛盾纠纷将始终无法化解。承办法官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启动鉴定程序。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承办法官立即通知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同时组织双方调解。承办法官对鉴定争议项一一梳理后,从法律、道德出发,结合实际案情,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考虑长期合作关系以及诉讼成本等因素,经过多轮沟通和协商,最终双方对工程款及相关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俞某当场向王某、杨某付清款项,王某、杨某申请撤诉。至此,两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存在审理难度大、周期长、上诉率高等问题。针对该类纠纷,近年来福清法院始终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找准矛盾症结,以多种手段“对症下药”进行调解,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